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金融机构在开展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进行的资金收支活动。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在从事各项事业、开展各项经营业务活动中,进行的资金收支的活动。按照宪法规定,他们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1992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样,在新的形势下,国家具体地规定了审计机关对企业审计的重点应放在对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的监督上。从广义和本质上说,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就是财务收支审计。审计法关于对企业审计内容的提法与宪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资产、负债、损益是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在某一时刻的静态反映。反映企业资金运动的财务收支活动,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如把财务收支在某一个时刻的静态情况通过财务报表反映出来,实际上就是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在这个时刻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如果要对企业在这个经营期末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就必须对企业在该经营期内的财务收支活动过程全面进行审查,否则是无法查清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同时也查不清企业是否实现了对国家负有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审计法将审计机关对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规定为资产、负债和损益,反映出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产生了变化。国家作为出资者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对企业财产拥有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对国家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审计机关的监督重点也应该转到产权关系上,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审计法将审计机关对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规定为资产、负债和损益,全面地覆盖了六个会计要素,同改革后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协调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