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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职责

  •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对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 承办单位:长春市审计局 地 址:建设街2246号 邮编:130061
    联系电话:88560523 联系人:张先生 电子信箱:zhang_wei@changchun.gov.cn